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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扎实做好“两项重大活动”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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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5〕66号),要求认真吸取河南鲁山“5.25”火灾事故教训,突出抓好全市消防工作,特别是要针对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以下简称“两项重大活动”)涉及场所,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严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两项重大活动”在北京举办,是关系到国家和北京市声誉的大事,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标准高,要求严。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从以下三个方面狠抓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组织成立消防安全保卫组。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疗机构,各直属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消防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情况综合、形势研判、执法保障和宣传发动等工作,确保“两项重大活动”期间消防安全组织领导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通过从严从紧落实各项整治管控措施,确保突出隐患问题得到及时发现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改观,努力确保全市卫生计生系统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为“两项重大活动”的圆满顺利作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排查隐患
各级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把调查问题的时间用来检查指导比什么都有效、把处理事故的经费用来表彰先进比什么都实惠、把总结教育的报告用来研讨规律比什么都管用的科学安全观,全面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单位内部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要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之责,扎实开展全面检查,必要时可邀请消防专业人员指导,市卫生计生委(中医局、医管局)要履行行业监管理和属地监管之责,邀请市消防局专家,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单位、行业、领域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依法操作
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流动量大、周边道路交通疏散困难、患者体弱多病、消防安全常识缺乏等实际,认真落实《消防法》的各项规定,并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急方案、预案。
(一)要加强对明火的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严禁在挂号大厅、诊室等公众聚集场所动用明火施工作业;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严禁在地下室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严禁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餐厅等场所使用明火期间必须明确看护人员,落实看护措施。
(二)要加强对用电的管理。严禁拆改金属配电箱,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严禁电气线路使用麻花线,应使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严禁电气线路铰接,应使用压接法连接;严禁将移动式插座、充电宝电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严禁串接、超负荷使用;严禁将电线未经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可燃物上,空调等功率较大的电气设备应该单独供电,电线独立敷设;严禁在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等);除医疗救治必须使用外,严禁安装大于60瓦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高温照明灯具;严禁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气设备。
(三)要加强对用气的管理。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严禁液化气钢瓶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连接,长度应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度不应低于2.2米,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材料,不得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且应设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厘米/平方米的下通风式通风口;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应配备不少于2具8公斤的干粉灭火器;燃气管道应明设,位置应远离热源,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且严禁敷设在灶具正上方。
(四)要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要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大力加强消防中控室、消防栓、灭火器等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率,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各单位在用火、用电、用气方面与以上管理规定不符合的,要认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且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市卫生计生委将依据《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医管局、中医局要建立消防安全台账,市卫生计生委将于8月15日前对各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