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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文件

关于职工调动或辞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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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职工调动或辞职做如下规定:
  一、职工调动或辞职,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前30日向所在科室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科室接到调动或辞职申请后,科主任应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并签字,由申请人上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经批准同意后,通知科室,申请人做好工作交接,按时办理离职手续;
四、在编职工按照规定,持拟调入单位的接收函来院办理档案关系的移交、转出,人事处开具离职证明书。
  五、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争议时,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对不办手续,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017年9月5日修订
附件:附件一:调出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