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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审计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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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执行《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规范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条 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的,视情节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
(二) 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一) 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
(二) 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
(三)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
第二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 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四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通过行为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体罚学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条 私设帐外资金形成“小金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法、违规占有、私分、使用国家、学校或其他公有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或故意隐匿、毁弃、破坏等形式侵犯他人或公有财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
(二) 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
第十五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旷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 一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 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四) 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3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五) 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或除名处理。
第十七条 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任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资财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等规定,给国家、学校的资财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对违纪行为处理不力、隐瞒违纪行为或包庇违纪教职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紧急状态下失职渎职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的保密相关规定,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 过失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或明知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故意泄露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明知绝密级国家秘密泄露而隐匿不报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机密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四)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从重处分。
第五章 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重复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发表物中不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或不适当署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伪造个人学术经历、履历;在学术工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伪造学术成果;剽窃、抄袭或占有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相关规定,滥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占为己有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滥用学术及科技机密性,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 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以学校、校内各单位或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或擅自以上述名义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扰乱社会、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有房屋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等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及网络资源中的信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未经允许,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学校和国家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刻制印章并使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其他扰乱国家、学校秩序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宣扬或参与邪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八章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 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或其他非法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资料,或制作、传播淫秽或其他非法网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参与、组织赌博或提供赌具及场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不能戒除毒瘾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卖淫、嫖娼或参与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章 减轻、从轻与加重、从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行政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情节轻微;
(二) 过失而非故意;
(三) 主动承认错误,及时弥补因违纪造成的损失;
(四) 受他人胁迫、诱骗。
第四十六条 违反行政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
(二) 屡次违纪;
(三) 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
(四) 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
(五) 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章 行政纪律处分等级及说明
第四十七条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其中:
(一) 降级指降低行政职级或职员职级;
(二) 降职指降低行政领导职务;
(三) 撤职指撤消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
(四) 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工,不适合用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为12个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1224个月,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第十一章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发现教职工涉嫌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人事处或监察室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五十条 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监察室负责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工作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其他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人事处处务会议作出立案决定。
第五十一条 立案后,监察室或人事处(作出立案决定的部门)根据违纪情况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2人以上)。
第五十二条 调查组要认真调查、细致取证(证明违纪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皆可作为证据),调查取证时要2人以上在场。
第五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于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调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
第五十四条 调查组将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形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违纪教职工见面。见面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必要时可请工会代表参加。违纪教职工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如本人拒不签署,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说明,并请工会代表签名。
第五十五条 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在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监察室或人事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组审理。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教职工的违纪案件由监察室成立审理组进行审理;其他教职工的违纪案件由人事处成立审理组进行审理。审理组由监察室或人事处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成(2人以上)。对由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学校的,由审理组直接受理,不履行立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 审理组须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报告,审理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
第五十八条 审理结束后,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教职工的处分由监察室报监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务会议决定;对其他教职工的处分,记过以下处分由所在单位决定;记大过以上处分由人事处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审理和作出处分决定应在调查终结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章 其他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纪教职工应赔偿因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的财产损失。
第六十二条 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降低或者停发其基本工资:
(一)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岗位工资按照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降低一个薪级;
(二)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岗位工资按照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降低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降低岗位津贴等级或者停发岗位津贴:
(一) 受警告处分的,其岗位津贴等级降低一级,岗位津贴等级已在最低档次的停发其岗位津贴;
(二)受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其岗位津贴等级降低两级,若岗位津贴等级在两级以下的停发其岗位津贴;
(三)受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其岗位津贴降低三级以上,若岗位津贴等级在三级以下的停发其岗位津贴;
(四)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各单位根据其受处分情况酌情降低或者停发其奖酬金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从开除之日起停发其所有工资、岗位津贴、奖酬金等待遇。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受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期在12个月以下的,视为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视为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六十九条 校务会议决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必要时在《清华大学校务会议公告》予以公布;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决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所在单位公布。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和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