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文件
医保开药异常指标提示和拒付签名书
区县内控工作异常指标提示
1、5+1项异常指标
(1)急诊开药超3天
指医疗类别为急诊,但开药量超过3天量的。
(2)门诊开药量超35天
指医疗类别为普通门诊,但开药量超过35天的情况。
以上两项统称为“单次开药超量”
(3)一日内同院重复开药
指同一人、在同一家医院、同一天内多次开具同一个药品,且药量累计超过医保开药量规定。(按通用名统计)
(4)单笔费用≥2000元
指单笔交易中医保内金额≥2000元。
(5)重点监控人员
指由参保区县设定的重点关注人员。
(6)同院提前开药
指参保人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5天以上的药量时再次在同一家医院开具同一个药。(指药品编码相同)。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医保办
2011年6月2日
医疗保险审核拒付处理办法签名书
各临床科室:
北京市医保部门加强了医保费用管理,统一了审核标准,各区县用计算机软件时实监测各医院上传的数据,提高审核质量。对于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提示当天给予处理,对于违反医疗保险、医政、药监、物价等规定,使用药品、材料、检查、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拒付,各医院可在网上查到拒付信息。
我院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物管理中心下发的文件精神,经院领导讨论决定,住院病历发生的拒付先从科室的奖金里扣除,由科室再落实到个人。门诊拒付直接对责任人,由医保办下拒付单到财务处,在本人奖金中扣除。拒付率和金额作为年终评奖的指标之一。为了让每位医生都知晓,请阅读后签名!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医保办
2011年6月2日
科室:
签名: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社医发﹝2011﹞64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行为,杜绝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诊治医师应查验社保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持《医保手册》),对冒名就医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了解参保人员的历次就医情况,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开药量应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范围的有关规定,按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 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就医结算数据。凡未建立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生工作站。二级以上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建立医生工作站,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建立医生工作站。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未建立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资格。 四、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分别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和《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监督信息系统》,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对筛查出的违规就医信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通知内容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凡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管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取消定点资格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社会曝光。 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考核奖惩机制,要根据工作需要,增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下一篇: 外地新农合患者出院办理报销手续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