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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与廉政

首都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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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死扶伤、敬业爱岗,弘扬白求恩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
(二)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廉洁行医,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工作认真负责。落实首诊负责制。
(四)自尊自爱,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佩戴胸卡上岗。
(五)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亲切、主动为病人排忧解难,方便病人就诊。
(六)保持整洁、安静的工作环境,执行北京市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二、一般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使用国家批准、质量合格和医院统一购入的药品、医疗物品,任何科室和个人严禁私自出售药品和医疗物品。
(二)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与自己职务、职称相适应的医疗、医技、药剂、护理、教学、科研、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医疗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严禁医务人员指挥旁人或家属实施属于医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三)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履行将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或本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
(四)医务人员应履行首诊负责制义务。
(五)医务人员应主动化解已出现的“医患”争议,对已激化的矛盾应及时向院办公室报告,由院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院长亲自处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向患者解释病情。
(六)在医疗活动中,如医务人员之间或科室之间持有不同诊疗意见,沟通探讨仅限于医务人员内部进行。病例讨论、个人发表诊疗意见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都应避免引起患者及家属的误解。
(七)严禁医务人员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互相指责、诋毁或进行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评论,严禁医务人员发表可能造成患者误解的煽动性言论。严禁在病区内开展与医疗无关的娱乐活动。
(八)医务人员对患者和家属就医疗活动方面提出的问题有解释义务,严禁:
1.缺乏依据的推论。
2.对既往医疗行为存在学术分歧的评论。
3.对今后诊疗方案、费用等进行单一武断的转归结果推测和承诺。
(九)加强对下列患者的重点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的患者。
3.自费患者。
4.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的患者。
5.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测的患者。
6.对治疗期望值过高的患者。
7.在交待病情时表示难以理解者以及情绪偏激的患者。
8.发生院内感染的患者。
9.病情复杂,各种迹象表明有发生医疗纠纷可能的患者。
10.住院预交金不足的患者。
11.已发生医疗欠费的患者。
12.需使用自费药品或材料的患者。
13.因交通事故致伤,而肇事方有可能推诿责任的患者。
14.患者本人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15.高收入阶层或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本院职工及家属应遵守医院就诊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使用计量检测合格设备。
(十二)医务人员应爱护医院设施、设备、物品和材料,禁止将其带离医院,借用时应办理相关手续。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应按其说明书规定,损坏时应由专业人员维修,报废时由相关部门确认。固定设施不得搬动。物品、材料应各尽其用,注意节约,固定使用的材料不能挪做它用。
(十三)禁止私自随意改动医院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氧气、负压、空调、电话、计算机等,如需改动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尽量减少院内感染。